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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權調查黨外人士?
日前,廣東省紀委監察廳官網公布了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潘勝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因為潘勝燊是民建廣州市委會主任委員,人們關注的焦點首先不是潘勝燊因何被查,而是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權調查黨外人士。
1月7日的《新快報》發文釋疑稱,潘勝燊曾任廣州市政協副主席,屬于國家公職人員,是紀委調查的權限范圍,潘勝燊作為民建成員,是廣東省紀委監察廳的監察對象,因此也可以對他進行調查。1月8日,《財新網》刊文稱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僅限行政機關,潘勝燊之所以能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是因為其具有中共和民建雙重黨籍,紀檢部門可因其中共黨員身份對其調查。1月9日的《南方都市報》又刊文稱,通過向廣州市政協核實,潘勝燊2007年進入廣州市政協擔任副主席一職時,并不存在雙黨籍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作為民主黨派人士的廣州市政協原副主席,究竟是否合法合規,這首先要從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能談起。從1993年開始,我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紀委是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案件進行檢查和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行政監察對象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
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沒有授權紀委對非黨組織和非黨員進行監督,《行政監察法》也沒有授權監察機關對非行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的公務人員進行監督。如果一個政協的副主席不具有共產黨員身份,那么紀檢監察機關確實無權對其開展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
但是,民眾和媒體都忘記了潘勝燊的另一個身份——廣州廣日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廣州廣日集團有限公司是廣州市國資委監管的一家國有獨資企業,由政府部門任命的國企負責人屬于《行政監察法》所規定的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因此,即使潘不是共產黨員,作為原國企負責人,紀檢監察部門也有權對其進行調查。
退一步講,即使潘勝燊不是國企負責人,也并不意味著可以逍遙法外。黨內監督和行政監察雖不能覆蓋全部的組織及個人,但對于黨外人士和非行政監察對象,我國的刑法已經構建了非常全面的犯罪懲防體系,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會對各種刑事犯罪進行公訴和審判,紀檢監察機關只是對特定群體在黨紀、政紀方面進行更高層次、更加嚴格的監督和懲處。
部分媒體對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權調查所展開的討論,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一些群眾并不完全了解紀檢監察機關的職責定位,這就需要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向群眾明確其自身職能,在工作中更加嚴格地踐行法治精神,堅守權力邊界,樹立規則意識和程序意識,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不推卸責任、不超越職權、不包打天下,更加嚴格地按照黨規國法賦予的職權開展工作。
當下,黨和政府正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和“零容忍”的態度掀起一場前所未有的反腐斗爭,媒體和群眾關注反腐的熱情空前高漲,這更加需要紀檢監察機關在明確職責的同時,配合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構建一個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反腐制度體系,做到反腐“上無禁區、下無死角、外無空白”,也讓民眾了解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反腐中的不同職責權限,促進群眾理解、認同并支持反腐工作。(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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